天地数码: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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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有关事项,本着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
际情况而做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前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二、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副董事长的提名、审议、选举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副董事长的选举是在充分了解其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
情况基础上进行的。刘建海先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副董事长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岗位的职责要
求。刘建海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有因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
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刘建海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
     三、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
议有效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本次发行事宜的顺利进行,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四、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将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至前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 12 个月
(即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30 日),有利于确保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
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
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师毅诚_________________
张红艳_________________
冯冬芹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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