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世光电: 关于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1-1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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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2021)-04-728
敬启者:
  受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亚世光电(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12 月 6 日,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事宜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在《证券时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出关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公告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
登记方式、联系人等信息。
  (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
   (四)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2 日下午 14:00,
地点为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越岭路 288 号公司会议室。
   (五)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1 年 12 月 22 日交易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六) 2021 年 12 月 22 日下午 14: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辽宁省鞍
山市立山区越岭路 28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JIA JITAO 先
生主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会议通知的发出以及会议的召开程序均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供的登记资料、授
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
律师清点表决情况及监票。
  (三)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况。
  (四) 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
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亚世光电(香港)有限公司、JIA JITAO 先生、边瑞群女士、林雪
峰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3,91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
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经 办 律 师 :周书瑶
                            杨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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