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
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百商业(贺兰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百贺兰”)
因贺兰新百商业广场建设项目的需要,拟向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项目贷款 2 亿元,贷款期限 8 年,新百贺兰可根据资金状况提前还款。为支
持新百贺兰的发展,公司将为其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监管制度的规定执行对
外担保事项,担保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充分完整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发生。
独立董事: 于晓鸥
叶照贯
刘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