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龙化成: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持股主体拟变更部分自愿性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1-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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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持股主体拟变更部分自愿性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龙化成”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康龙化成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持股主体拟变更部分自愿性承诺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康龙化成于近日收到实际控制人楼小强先生、郑北女士及其持股主体宁波龙
泰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楼小强先生持有其 100%股权,以下简称“宁波龙泰康”)
和北京多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郑北女士持有其 100%股权,以下简称“北京多
泰”)的函告,获悉楼小强先生和郑北女士拟对宁波龙泰康和北京多泰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持股及减持意向的自愿性承诺部分内容进行变更。
  一、原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等承诺内容及履行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楼小强先生、郑北女士及其持股主体宁波龙泰康和北京多泰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了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和持股
及减持意向等相关的承诺,内容如下:
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
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
价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锁定期满后,其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遵守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限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
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
价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
项,上述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做相应调整),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进行公告,
与关联方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
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楼小强先生、郑北女士及其持股主体宁波龙泰康和北京多泰
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二、本次拟变更承诺内容
  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楼小强先生、郑北女士及其持股主体宁波龙泰康和北京
多泰出具的《关于拟变更部分自愿性承诺事项的告知函》,宁波龙泰康和北京多
泰拟将上述第 3 项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中的部分自愿性承诺内容进行变更,具
体如下:
  “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
  变更为:
  “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向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和符合《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减持股份不
超过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向本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转让的,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则的规定。”
  除上述变更外,公司实际控制人楼小强先生、郑北女士及其持股主体宁波龙
泰康和北京多泰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中所作其他承诺不变。
     三、变更承诺原因及依据
及郑北女士出于加强对其所控制股份的管理、优化公司股权结构等目的作出的调
整。
  后续楼小强先生拟通过同一控制下的协议转让方式将其通过宁波龙泰康间
接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转至其个人名下,郑北女士拟通过同一控制下的协议转让
方式将其通过北京多泰间接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转至其个人名下。上述协议转让
完成后,楼小强先生和郑北女士通过宁波龙泰康及北京多泰的部分间接持股将转
化为直接持股,该持股方式的变更有利于加强实际控制人对该部分股份的管理、
强化公司及股东对股份交易行为的管控,未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有助于稳定公司股权结构,促进公司长远持续发展。
愿性承诺,并非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作出的法定承诺,且该承诺也不属于相关股东作出的不可变更或不可撤销的承
诺。
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
规定,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可以向上市公司或其他
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本次宁波龙泰康和
北京多泰变更自愿性承诺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加强对其所间接控制公司股份的
管理及优化公司股权结构之目的所作出的调整,有利于实际控制人加强对其控制
股份的管理、稳定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
制人发生变更,符合前述监管规定的要求。
     四、其他说明
  上述自愿性承诺变更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楼小强先生、郑
北女士及持股主体宁波龙泰康和北京多泰将择机启动股份转让程序。相关股份转
让完成后,就受让股份,楼小强先生和郑北女士将承诺继续承接宁波龙泰康和北
京多泰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各项承诺,本次承诺变更不存在逃避承诺义务
的情形。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宁波龙泰康和北京多泰拟变更减持意向的部分自愿性承诺,有利于加强
实际控制人对其所控制股份的管理,有利于强化监管机构、股东及公司对股份交
易行为的管控,有利于稳定公司股权结构,促进公司长远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承诺变更后,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
发生变更。
     六、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本事项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宁波龙泰康和北京多泰拟变更减持意向的部分
自愿性承诺的程序合法合规,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
见,监事会出具了专项意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持股主体拟变更部分自愿性承诺
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持股主体拟变更部分自愿性承诺事项的核
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崔洪军
                    郑   睿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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