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富通: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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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富
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
的立场,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
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调整后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

    经核查,我们认为:修订后的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
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
议案。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
报告的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修订后的论证分析报告基于公司实际出发,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被摊
薄即期回报措施和相关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
报及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和相关承诺的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修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六、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补充确认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本着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的,不存在损害
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并
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1 日披露了《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公
司现有总股本 226,269,81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770000 元人民币
现金,并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需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
本次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由
   综上,我们同意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
  八、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20 日,该授
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或安排。
表决。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20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4.84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1.993 元/股。
                           独立董事:刘琨、李美娟、蒋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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