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
股东提名个别人士为本公司董事(“董事”)之程序
以下程序适用于就本公司股东(“股东”)收到本公司股东大会通知后拟提名个别
人士为董事。该等程序受《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
程”)以及其他适用之法规及规则所规限: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
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及程序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在不早于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发出之日且不迟于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注 1。
被提名人情况的有关书面材料,并应在不早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之日且不迟于股
东大会召开前 7 日发给公司。被提名人的资料和简历须包括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第 13.51(2)条下的要求。
少于 10 个营业日前,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条所规定就披露有关获提名董事候选
人个人资料,发出公告或补充通函。
注:
行人须在股东大会举行日期不少于 10 个营业日前刊登公告或发出补充通函,向股东提供包括被提名人数据
在内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