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称“《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对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获授预留股票期权的 17 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 17 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
就。监事会同意以 2021 年 12 月 21 日为授予日,向 17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
期权 134.80 万份。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卢红妍 李宗强 吴宝兰
牛 静 沈 玥 黄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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