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意见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召
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
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以下称“
《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对公司提供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
权的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
会、2020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的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1年12月2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
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21 日,以 6.98 元/股向 1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4.80 万份股票期权。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意见》之签字页)
郭永清 陆颖莹 许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