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继电气: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1-12-22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1日经公司八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
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
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
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
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
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
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
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
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
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作出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
告义务。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对外披露的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定期报告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
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
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
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
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
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业绩预告。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
财务数据。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
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
  第九条 临时报告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的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
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
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
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
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十条    暂缓披露和免予披露的情形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
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
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暂缓披露,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
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情况,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经其同意可以豁免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披露或履
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履行报告义务。
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各方的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
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
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
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
宜。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
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
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
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
授权,不得对外传递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
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
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
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
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二十二条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
该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在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上刊载非公开重大
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同时须与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订立保密协议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信
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对外泄露。
  第二十五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
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
  第二十六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
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
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
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
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七章   与投资者、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
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
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
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敏感信息,上述知情
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
未曾发布的敏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可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双方当事人姓
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子公司应指
派专人负责上述业务的具体办理。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
项时,子公司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
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
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档案管理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
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记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三十三条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时,公司有权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有新的
法规、规则与条款内容产生差异,应参照新的法规、准则执行,必要时
本制度应做相应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自董事会决议公告
之日起实施。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许继电气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