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21-092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收到中华
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
最高法民申 7863 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西安品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品博公司”)因与
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民终 1413 号民事判决,
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本案基本情况
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3)、2020 年 11 月 18 日,公
司发布了《关于收到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0-100)、2021 年 3 月 26 日,公司发布《关于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
法院〈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2021 年 12 月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8),详细披露了西安品博公司诉公司票据纠纷
一案以及一审判决、终审判决、再审申请等情况。
一审判决结果:驳回原告西安品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西安品博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作出的(2020)浙民
终 1413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已立案审查。
具体内容详见 2020 年 5 月 8 日、2020 年 11 月 18 日、2021 年 3 月 26 日、
报》、《中 国 证 券 报》、《上 海 证 券 报》、《证 券 日 报》上的相关公告。
三、本次裁定情况
西安品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
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零四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安品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裁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六、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863号。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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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
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