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签署“硝石甘胆颗粒”
《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开发(委托)
合同》
、《技术服务(委托)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以及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签署“硝石甘胆颗粒”《技术
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技术服务(委托)合同》暨关联交
易的事项发表如下事前意见:
公司各子公司与关联方广州康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基于
日常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而产生,本次关联交易参照市场公允价格,由双方协商
确定,定价遵循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郝英奇、陈青、余鹏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