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现就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签署“硝石甘胆颗粒”
《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技术服务(委托)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在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获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
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所有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二、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
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左联女士符
合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
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左联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郝英奇、陈青、余鹏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