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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
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瑞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钟成
龙、陈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东瑞股份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东瑞股份董事会根据 2021 年 12 月 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东瑞股份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12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
上刊登了《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关
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和东瑞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0 日 9:15 至 2021 年 12 月 2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 14:00 在河源市东源县仙塘
镇蝴蝶岭工业城 01-11 地块公司会议室召开。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若干规定》《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瑞股份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未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
(一)东瑞股份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东瑞股份的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
表的股份总数为 128,376,300 股,占东瑞股份总股本的 72.390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东瑞股份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12 人,代表股份数 22,820 股,占东瑞股份总股本的 0.0129%。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瑞股份章程的有关规
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
决时由 2 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东瑞股份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东瑞股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同意 122,74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996%;
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弃权 0 股。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582,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 81.9098%;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关联股东漆良国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 128,397,7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
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弃权 0 股。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1,231,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 99.9955%;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若干规定》《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瑞股份章
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东瑞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若干
规定》《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瑞股份章程等相关规定,会
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
钟成龙
负责人: 签字律师: ﹑
程 秉 陈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