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作为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事项的独立意见:
情形以及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之情形。
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我们同意补选肖秀娟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德国孙公司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德国设立全资孙公司将有助于公司抓住欧洲市场机遇,借此在欧洲市场
打响品牌知名度,提高市场竞争力,抢占市场份额;同时也能为已有合作客户提供
更加及时、便捷的售后技术服务,满足公司战略发展的需求,有助于增强公司的综
合竞争力,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本事项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设立德国孙公司事项。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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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爱水 杨 博 章卫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