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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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妙可蓝多”)的委托,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修订
稿)》”)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施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
致。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注销
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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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
一,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公开披露,并同意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
相应的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
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
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就本次注销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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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了《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
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对该等议案回避表决。
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
于核实<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股东对该
等议案回避表决。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该等议案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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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
议案》,同意对《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有效期、股票期权的等待期、股票期权的行权
比例、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比例、限制性
股票的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关
联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
议案》。
《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
励对象资格(其中 1 人同时获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同意公司注销上述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13.00 万份;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7.50 万股,回购价格 17.23 元/股,回购价款共
计 129.225 万元。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二)本次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注销履行了如下批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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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根据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中,1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
对象资格,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修
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拟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
计 33.00 万份。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本次注销。
公司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注销。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注销事宜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符
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注销原因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
辞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
公司进行注销;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的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
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
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1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上述人员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因此,上述 12 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
由公司注销。
(二)本次注销的数量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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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33.00 万份。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
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注销事宜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
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符
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