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金耀集团湖北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技术转让(技术秘密)补充合同》之
法律意见书
长实律见字(2021)第【77】号
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 11 号宾泰公寓 C-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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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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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金耀集团湖北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技术转让(技术秘密)补充合同》之
法律意见书
释义
专用名词
天药股份 指 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600488.SH)
湖北天药 指 天津金耀集团湖北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
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华众恩康、交易对方 指 北京华众恩康医药技术有限公司
合同 指 湖北天药与华众恩康针对 Y10 技术项目转让签
署的《技术转让(技术秘密)补充合同》
目标技术 指 《技术转让(技术秘密)补充合同》所列示的
技术秘密
本次交易 指 湖北天药与华众恩康签署《技术转让(技术秘
密)补充合同》,购买华众恩康研究持有的目
标技术
元、万元 指 非经特指,均为人民币单位
本所、法律顾问 指 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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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致: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贵公司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贵公司子公司湖北天药与
华众恩康针对 Y10 技术项目转让签署的《技术转让(技术秘密)补充合同》所涉
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湖北天药已向本所承诺:
面材料、副本材料;
致;
瞒、虚假或重大遗漏;
发生任何修改、修订或其他变动。
二、湖北天药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包括
密)补充合同》。
本所律师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等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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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关于华众恩康的主体资格
为了核查华众恩康之主体资格,本所律师核查了华众恩康之营业执照,并通
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了华众恩康相关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9FDJ58
企业名称:北京华众恩康医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成飞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6 年 11 月 11 日
注册资本:3071.66 万人民币
营业期限自:2016 年 11 月 11 日
营业期限至:2036 年 11 月 10 日
登记机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二街 8 号院 7 号楼 B 座 3 层 301
单元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化工产品(不
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
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华众恩康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截止到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众恩康具备对外签署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华众恩康签署合同之主体资格合法性
经核查华众恩康营业执照,本所律师认为:
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对外签署合同的主体资格;
范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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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技术转让(技术秘密)补充合同》
湖北天药向本所律师提交了湖北天药与华众恩康针对 Y10 技术项目转让签
署的《技术转让(技术秘密)补充合同》文本,本所律师基于合同文本内容,对
合同所涉法律事项进行了审查,本所律师认为:
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签署的,合同内容系双方
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据其约定条件生效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签署之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章程及有关监管要求履行决策批准及披露程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对交易对方主体资格、合同内容等核查后认为,华众恩
康系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对外签署合同的主体资格;
本次交易内容符合华众恩康核定的营业范围;合同在双方平等协商、真实、充分
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签署,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本次交易构成湖北天药
与华众恩康之间的关联交易,天药股份需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要求履行决策
批准及披露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12 月 19 日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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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金耀集团湖北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签署《技术转让(技术秘密)补充合同》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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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长长长长长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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