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发展: 红星发展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1-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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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红星发展            股票代码:600367         编号:临 2021-055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部分激励对象不再符合激励条件。
  ? 本次回购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          注销股份数量(股)              注销日期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分别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
年10月22日在上 海 证 券 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披露的《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临 2021-
  公 司 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
的公告》(临2021-051),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未有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依据
  激励对象不再符合激励条件
  根据《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三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及由公司派
出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
激励对象成为相关政策规定的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其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公司首次授予的原激励对象 3 人,因其已不在公司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
资格,公司拟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处理。
  (二)回购注销人员及数量
  鉴于 3 名激励对象已不在公司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对 3 名激励
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3,8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综上,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数量为23,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81%%。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证券账户号:B883256798),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提交了办理上述3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授予未解锁的23,800股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注销申请。
  本次限制性股票预计将于2021年12月23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
应的《公司章程》修改、工商登记变更等相关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证券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一、无限售流通股   291,200,000   99.2974             0   291,200,000   99.3055
二、限售流通股     2,060,400     0.7026       -23,800    2,036,600     0.6945
三、股份总数     293,260,400   100.0000      -23,800   293,236,600   100.0000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
 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
 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
 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披露了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公告
 及办理回购注销的必要相关手续。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公司章程》及《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还需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减资的
 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六、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 报备文件
  (一)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实施申请
  (二)经公司及董事会盖章、董事长签字的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说明及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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