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发表以下独
立意见:
公司延长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投资期限,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增加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该现金
管理延期计划表示同意。
独立董事: 崔也光、崔欣、张恒、张大钟、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