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核销部分长期应收款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核销部分长期应收款项遵循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核销依据合理、充分,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核销事项。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董事会议审议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要求,同意聘任徐佳先生为公司总裁
助理。
独立董事:汪和俊、吴志伟、陈茂新、汪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