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科技: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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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
                              、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
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更换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会议拟聘任的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相关
材料,陈海山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具备了
与职权要求相适应的能力和职业素质,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最
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
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陈海山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陈海山先生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同意提名陈海山先生为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会议拟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相关材料,
问欢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具备了
与职权要求相适应的能力和职业素质,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
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被中
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
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问欢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问欢女士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同意公司聘任问欢女士为公
司财务负责人。
(此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潘东晖             李 勇                赵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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