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考核办法
为保证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
施,达到保障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发展、有效激励公司员工
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
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
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的积极
性,最大程度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同时,为本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执行中的授予、解除限售等环节提供考核依据。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
法和激励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本激励计划与激励对
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管理绩效,实现公司
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所有
激励对象。
四、考核职责与分工
对象的考核工作;
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成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激励对象考核分数的计算、考核结果的
材料汇总;
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结
果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利益相关董事在
董事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
五、绩效考评评价指标及标准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指标
本计划采用净资产收益率(ROE)、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和
经济增加值(EVA)作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与解锁的业绩考核
指标。
润值计算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该指标反映股东权益的
收益水平,指标值越高,说明投资带来的收益越高,是反映
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
润复合增长率,是能够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
性指标。
权和债务的全部投入资本成本后的所得,体现了满足股东最
低收益要求基础上公司的盈利能力。
EVA 的计算公式为:EVA=税后营业净利润-资本总成本。
其中资本总成本根据国有股东对于债权资本、股权资本等的
最低回报要求计算。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公司的业绩条件
本次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
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
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条件。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条件
(1)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2)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净利润较 2020 年复
第一个解除
合增长率不低于 1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
限售期
值水平;
(3)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经济增加值改善值
(△EVA)>0。
(1)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2)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净利润较 2020 年复
第二个解除
合增长率不低于 1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
限售期
值水平;
(3)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经济增加值改善值
(△EVA)>0。
第三个解除 (1)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限售期 8.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2)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净利润较 2020 年复
合增长率不低于 1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
值水平;
(3)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经济增加值改善值
(△EVA)>0。
注:
(1)上述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
务报告为准。
(2)上述“净利润”是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母
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时
采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值(不考虑股权激励成本)
计算。
(3)在股权激励有效期内,若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实施
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产生影响净资产的行为,净资产为
扣除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影响的净资产值。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条件
(1)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第一个解除 (2)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净利润较 2020 年复
限售期 合增长率不低于 1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
值水平;
(3)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经济增加值改善值
(△EVA)>0。
(1)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2)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净利润较 2020 年复
第二个解除
合增长率不低于 1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
限售期
值水平;
(3)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经济增加值改善值
(△EVA)>0。
(1)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2)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净利润较 2020 年复
第三个解除
合增长率不低于 1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
限售期
值水平;
(3)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经济增加值改善值
(△EVA)>0。
注:
(1)上述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
务报告为准。
(2)上述“净利润”是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母
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时
采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值(不考虑股权激励成本)
计算。
(3)在股权激励有效期内,若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实施
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产生影响净资产的行为,净资产为
扣除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影响的净资产值。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相关因素,
对上述业绩指标、水平、同行业标杆公司进行调整和修改,
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
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
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及解除限售时激励对象绩效要
求
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前一个财务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
考核结果达到基本称职或基本称职以上,且激励对象未发生
不得参与激励计划的情形。
解除限售时的绩效要求在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内,激
励对象在三个解除限售日依次可申请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上限为本激励计划获授股票数量的 40%、30%与 30%。
一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挂钩。具体情形如下:
考聘结果 P≥95 95>P≥85 85>P≥75 75>P≥65 P<65
(P)
卓越 优秀 称职 基本称职 不称职
考评等级
(S) (A) (B) (C) (D)
当年解除
限售系数
激励对象每个解除限售期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激励对
象每个解除限售期可申请解除限售上限×绩效评价结果对
应的可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当年的绩效考评等级为不称职(D)
,未达到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当年不予解除限售;绩效考评等级
为基本称职(C),只允许解锁激励对象当年可申请解除上限
的 80%。未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当期解除
限售日之后以授予价格和股票市价之低者统一回购并注销。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年度。
七、考核程序
财务部、证券事务部、审计部组成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激励
对象考核分数的计算、考核结果的材料汇总,并在此基础上
形成绩效考核报告。
接影响的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的绩效考核报告提交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由其做出决议。
核结果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利益相关的
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
八、考核结果的反馈及应用
知的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考核结果
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考核结果进行修正。
九、考核结果归档
录。
需重新修改或重新记录,须当事人签字。
年。
十、附则
冲突的,以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
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