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奥电子: 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1-1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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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为保证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激励计划》”
                              、
“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
影响的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证公
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权限
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
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
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
经中国电科审批,国资委批准(按国资委规定不需要其批准
的除外),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的名单,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发表独
立意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本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和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办法(以下简称“
            《考核办法》”
                  ),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
对象的董事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监
事会核查激励对象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事会决议、《激励计划》摘要及全文、独立董事意见、监事
会意见、《考核办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自查
表》等;
资委规定不需要其批准的除外);
公司公告修正后的激励计划(如有);
时,公告法律意见书,同时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向所有
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
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会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作说明,股东大会
表决方式包括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划规定的授出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出限
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具体办理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调整、解除限售和回购等工作;公司根据《激
励计划》分别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协议书》;
事会确认的授予条件成就后予以公告,该公告日即为授予日,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批通过《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向
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办理授权、登记、禁售及公告等
相关程序;
公司确认后缴足股款,并出具《验资报告》;未提出申请或
未缴足股款的股份视为激励对象自动放弃,被放弃的股份将
自动转入预留权益;若上述股份转入预留权益后,预留权益
超出本次激励权益数量的 20%,则超出部分自动作废。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激励对象在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经公
司董事会确认后,由公司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具体程序如下:
除限售申请书》,提出解除限售申请;
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应
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
请;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和股票市
价之低者统一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批次限制性股票;
结算事宜;
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本计划的实施程序,如果未来相关国资管理机关的政策
发生变化,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后,可予以相应的
修改。
  三、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本激励计划的变更属中国证监会或国资委有关文件(包
括其将来不时进行的修订或任何替代其的其他法律、法规或
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其他变更由董事会决定。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
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
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
形: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激励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
购实施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之低者进行回购注销。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
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
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当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激励对象根据
本计划获授且已解除限售的股票不做处理,但董事会有权视
情节严重程度追回其已解除限售股票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
益;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提前终止解除限售,在当期
解除限售日之后按授予价格与回购实施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收盘价之低者统一回购并注销:
行政处罚或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决定;
且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
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
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无故辞职、擅
自终止履行劳动合同等情形;
立劳动关系的;
工作,如发生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
格的情形;
或为自身利益从事本职工作之外的生产经营活动时死亡或
丧失劳动能力的;
力的;
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当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其获授限制性
股票当年达到解除限售期且满足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条件
的,可解除限售部分应该在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半年内申请
解除限售,若未在上述期间内申请解除限售,相应部分限制
性股票与其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当期解除限售日
之后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定期存款利率计
算的利息进行回购并注销。
止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
                 ;
用关系的;
聘用合同到期终止且由于公司原因不续签的;
或聘用合同的;
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或虽担任公司职务,但所任职务不属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范围内的(激励对象委派至下属分公司或者子
公司任职,或者因正常职务调整或存在公司董事会认为合适
的其他情形,其不再担任公司职务的情形除外)
                    。
  (三)公司或激励对象发生其他上述未列明之情形时,
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原则对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处
理。
  激励计划一经生效,公司及激励对象即享有激励计划下
的权利,接受激励计划的约束、承担相应的义务。
  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分立合并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不做变更,按照本激励计划进行。
  五、信息披露
  公司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等相
关要求,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情况、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董事意见、国务院国资委的审
核情况、股东大会决议、授予情况、解除限售情况、考核管
理办法等,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实施情况。
  六、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
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
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
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
积,具体处理如下:
股本和资本公积,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
债表日,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限制性股票当
期的解除限售比例以及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的最佳估计数,将当期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
费用和资本公积,不确认授予日后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变
动。
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
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回购后注销,并按照会计准则
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本股权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成本应在本期激励计划
的有效期内进行摊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即单位成本)
基于授予日当天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与授予价格的差确定。本
 期计划授予的总会计成本约为 8045.40 万元。根据企业会计
 准则要求,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年度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年度摊销金额
(人民币,万元)
   注:以上测算结果是根据公司目前信息并假设当期计划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均可解除限售的条件下得出,具体金额将
 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予以测算,最终以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三)税务处理
   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交
 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
 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七、附则
   本办法的修改权及解释权均属公司董事会。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激励计划生效
 后实施。
                          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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