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山东金
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
度》等规定,我们作为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的立场,现就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过对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情况、独立性、诚信状况、
投资者保护能力及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的审查,我们认为该所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
报表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为持续保障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并综合考虑
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服务需求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其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龚兆龙、王新宇、蔡启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