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金城医药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
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
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
务状况进行评价,能够满足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
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聘用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
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龚兆龙、王新宇、蔡启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