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相关的会议资料并经讨论,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向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17 日,该授予日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珠海
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
相关规定。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或安排。
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
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12 月 17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6 名激
励对象授予 380 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姜久春 魏学勤
齐 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