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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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北京)会字[2021]第014号
致: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北京华力创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
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法
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
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
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
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
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2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北京华力创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以下简称“《董
事会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
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
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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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号院中关村软件园乙18号楼公司一层101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和表决方式与《董事会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
由于公司董事长高小离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过半数董
事推选,本次会议由董事王伟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21年12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
东代理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232,599,2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692%,其中中小投资者(除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其他股东)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253,6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041%。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602%。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8名,代表
股份1,253,6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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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
会秘书以及信达律师,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
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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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决程序
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本
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律
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
统计。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均获通过。具体为:
表决结果为:同意 232,581,2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2%,反对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权 1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本议
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35,6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642%;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86%;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72%。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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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为:同意 232,581,2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2%,反对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权 1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本议
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35,6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642%;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86%;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72%。
表决结果为:同意 232,581,2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2%,反对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权 1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本议
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35,6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642%;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86%;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72%。
表决结果为:同意231,373,3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29%,反对1,213,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19%,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本议案获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97%;反对1,213,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331%;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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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72%。
表决结果为:同意231,373,3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29%,反对1,213,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19%,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本议案获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97%;反对1,213,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331%;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72%。
表决结果为:同意231,373,3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29%,反对1,213,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19%,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本议案获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97%;反对1,213,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331%;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72%。
表决结果为:同意231,373,3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29%,反对1,213,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19%,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本议案获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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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97%;反对1,213,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331%;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72%。
表决结果为:同意231,373,3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29%,反对1,213,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19%,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本议案获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97%;反对1,213,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331%;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72%。
表决结果为:同意231,373,3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29%,反对1,213,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19%,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本议案获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97%;反对1,213,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331%;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72%。
表决结果为:同意 232,581,2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2%,反对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权 1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本议
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35,6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642%;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86%;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72%。
表决结果为:同意 232,587,2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8%,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本议案获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41,6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2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72%。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北京)会字[2021]
第 014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户文群 张磊
_____________
吴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