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迈科: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证券之星 2021-12-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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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我公司”)作为博迈科
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迈科”)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
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
荐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担任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至 15 日对公司
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至 15 日对博迈科进行了现场检查。参加人员
为朱译、单吟。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结合博迈科的实际情况,查阅、收集了博迈科
自 2021 年 7 月 20 日督导期开始以来至现场检查日的有关文件、资料,与公司管
理人员和员工进行了访谈,实施了包括审核、查证、询问等必要程序,检查了公
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情况,
并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次现场检查报告。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博迈科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与内控制度,查阅了博迈科董事会、监事会、股东
大会的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资料,检查了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重
点关注博迈科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有效期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博迈科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
治理结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均得到贯彻执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
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
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上市公司 2021 年历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
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较为完整,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
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的“三会”文件、抽查了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工作底
稿,并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对比和分析。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博迈科真实、准确、完整地履
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的基本账务情况、相关重大业务合同,并与公司董事会
秘书进行了访谈,确认博迈科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性良好,不存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的相关制度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资料,认为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按照制度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履行
了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相关制度,并对
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博迈科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
违规对外担保及违规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状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 2021 年相关业务资料、财务资料,从公开信息查询了
同行业上市公司 2021 年的经营情况,并与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了比较。此
外,项目组对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了访谈,对公司 2021 年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详
细了解。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博迈科主营业务、经营模式、
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上市公司应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提请上市公司关注行业变化趋势以及海外疫情情况,控制市场和经营风险,
建议公司继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完善投资者保护工
作,关注和加强安全生产建设,并继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向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博迈科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 2021 年现场检查过程中,上市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
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
对博迈科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
作、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独立性与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及经营
状况等重大方面总体运行良好,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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