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对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江苏
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的修订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
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蒋剑春、邓德强、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