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补选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补选
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经审查公司董事候选人白静蓉女士、石长清先生个人履历等
有关材料,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的情形,也未发现有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期限
未满的情况,均具备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
二、同意提名白静蓉女士、石长清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同意将上述非独立董事补选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补选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唐国琼 吴 越 盛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