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
为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力风电”或“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之保荐机构,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就海力风电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同意江苏海
力 风 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3102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4,348,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60.66 元,募集资金总
额 3,296,749,680.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191,447,207.29 元,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105,302,472.71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划至
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
第 ZA15839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
根据《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
目投资:
单位:万元
拟募集资金
序 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投资总额
投资额
合 计 135,015.00 135,015.00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已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
自筹资金作出安排: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
的实际情况,暂以自有资金或贷款方式筹集资金先行投入,待本次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若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投资资金需求,
缺口部分将通过公司自有资金或银行借款予以解决;如果实际募集资金满足上述
项目投资后有剩余,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超募
资金进行使用。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及置换安排
公司为持续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在项目建设规划范围内
预先投入部分募投项目。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
报字[2021]第 ZA15936 号《关于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截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累计金额为 12,666.69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 2021 年 11
募集资金承诺 月 30 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投资总额 拟置换金额
投资金额 自筹资金已投
入金额
海上风电场大兆瓦配
套设备制造基地项目
偿还银行贷款 32,000.00 32,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40,000.00 40,000.00 - -
合 计 135,015.00 135,015.00 12,666.69 12,666.69
公司本次拟置换先期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
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
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公司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不涉及银行贷款的情况。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126,666,886.79 元。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
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置换与公开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
筹资金 126,666,886.79 元。
(四)注册会计师鉴证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关于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5936 号),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六章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与实际情况相
符。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海力风电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且本次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
过 6 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
目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公司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海力风电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
金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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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李宗贵 李 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