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议后,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
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合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
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16,7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事项,其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40,000 万元,使用超募资金不
超过 62,700 万元、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 114,000 万元。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我们认为: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
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
会在审议此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 50,000 万元用于永久性
补充流动资金。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置换与公开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
金 126,666,886.79 元。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昌莲
陆兵
王建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