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内蒙古远兴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八届十九次董事会
审议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本次转让控股子公司内蒙古博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51%股权事项符合公司
未来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推进战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聚焦天然碱主业,进
一步提升核心竞争力。本次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事项,经各合作方友好协商,本
着平等合作原则进行的,交易价格公平、公正,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公司转让内蒙古博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51%股权事项。
二、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授信提供担保,补充其流
动资金,是保障生产经营正常运转的有效措施。
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
险进行控制。公司与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反担保协议书》,担保
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本次公司贷款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隋景祥、韩俊琴、张世潮、董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