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全体独立董事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
个人影响,并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公
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相关会议资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具备证券从
业、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为上市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审计工
作的要求。我们同意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
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兴业银行申请买方信贷额度并为该额度提供担保的独立意
见
为满足公司经营及发展的需要,保障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申请买方信贷额度人民币贰亿元整(¥200,000,000.00元),
专项用于借款人向公司采购设备及相关服务。将由公司提供无条件回购责任,并
存入不低于放款金额15%的保证金,当公司承担的“无条件回购责任”一旦未履
行,即自动转化为“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的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壹
亿陆仟万元整(¥160,000,000.00元),公司大股东梁桂秋先生承担个人无限连
带责任保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担保对象为经公司审核并书面推荐给授信方
的下游客户,且公司实际控制人梁桂秋先生对本次申请的买方信贷额度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以防控风险,对公司的财产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的情况,上述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
成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曾江虹 刘卫兵 龙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