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议案的相关资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蔡晓芳女士、王斯淳女士的履历及相关资料,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
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发现有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
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通报批评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提名、审议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
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蔡晓芳女士为公司副总裁,不再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职务;同意聘任王斯淳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骆建华 王华 张敏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