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的关注函的回复
大华核字[2021]0012778 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Da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
大华核字[2021]0012778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所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收到贵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
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 434 号),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如
下:
公司东方园林集团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环保”)增资事项。
(2)请你公司根据上述协议,全面核查并说明在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层面,
针对农银投资事项自 2018 年起的会计处理过程,并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准确、
依据是否充分,特别是在 2019 年年报中你公司是否足额计提财务费用;你公司
历年定期报告是否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是否存在应更正的重大会计
差错。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对此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回复:
(1)金融工具准则中“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基本原则”为:是否存
在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
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
负债的定义。
较严的保障条款和对农银投资最低回报的承诺,如果分红不足,则需要控股股
东环境投资(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进行补偿,因此农银投资 10 亿元投资款在
东方园林合并报表层面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列示为金融负债,按照协议约定
投资款的 20%计提财务费用,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账务处理正确。
(2)根据 2019 年 11 月补充协议条款,基于风险降低,协商降低了投资回报
和最低业绩要求,且有回购条款,东方园林合并报表层面,仍应做为金融负债
大华核字[2021] 0012778 号报告
列示。
根据金融工具准则“第十三条企业对原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合同条
款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当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同时按照修改后的条款确认
一项新金融负债”,“第十四条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
将其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
。
根据 2019 年 11 月补充协议条款,合同条款发生了实质性修改,应当终止
确认原金融负债,同时按照修改后的条款确认一项新金融负债。在补充协议签
订前按原利率计提财务费用,签订补充协议后,按照补充协议农银投资回报由
前期投资回报+前期投资回报未支付部分利息+每年度业绩承诺最低分红三部分
构成,结合前期投资回报、利息支付、分红、投资回购时点,计算出补充协议
调整后的实际利率为 6.53%,并按实际利率 6.53%确认一项新的金融负债,同
时终止确认原债务本息,差额计入当期损益。2019 年补充协议签订后,按照调
整后的利率计提剩余期间利息,2019 年会计处理符合谨慎性原则,按照资金实
际占用时间和内含报酬率计提各期财务费用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财务费用足
额计提,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
(3)2020 年 4 月公司与农银投资签订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的相关条
款和本笔业务的投资属性,公司按权益工具核算,农银投资对公司豁免利息
东权益。
东方园林 2020 年 2、3 季度将按照协议支付给农银的 5000 万视同分红,冲
减农银投资享有的股东权益,将计提的财务费用 7,709 万元,认为是豁免债务,
计入投资收益。
在年报审计时,关于农银投资 10 亿元由金融负债转为权益工具,会计师与
东方园林达成一致意见;关于豁免债务,会计师认为实际豁免债务金额为 2,709
万元。根据新签订的协议条款,合并报表层面农银投资对集团环保的 10 亿元投
资由金融负债转为权益工具,转为股权后,以 2020 年 3 月 31 日为基准日,以
集团环保按照收购非同一控制下子公司时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对报表进行调
大华核字[2021] 0012778 号报告
整后的合并报表股东权益,按农银投资股权比例计算的股东权益为 10.13 亿元,
金融负债账面价值为 10.27 亿元,差额 0.14 亿元计入投资收益。
部股东权益公允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值为 28.335 亿元,农银投资享有的权益为
评估值计算农银投资应享有的股东权益为 10.12 亿元,应确认投资收益金额为
的评估值也是参考价值,东方园林 2020 年 4 月对农银投资享有的股权公允价值
的判断是合理的。
年第三季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基于以上分析,东方园林 2020 年度报告根据最新补充协议对农银投资投资
款会计处理正确,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徐士宝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谢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