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
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三次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发表如下:
一、关于公司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设立控股子公司的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竞争实力;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
资产重组。本次投资是在各方自愿、平等、公允、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的,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况;本次对外投资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确定,决策结果合法有效。基于上述意见,同意公司设立控股子公司的事项。
二、关于公司调整募投项目部分设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设备的调整是
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适当调整,是合理的、必要的,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后更有利于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
发展规划。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设备的调整,不构成募集资金用途变
更;未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未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或实
施地点;未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设备的调
整不存在变相改变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股东
的权益。基于上述意见,同意对募投项目部分设备进行调整。
独立董事:李寒松、党耀国、余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