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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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胜利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静、郭传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参加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
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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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 司 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 在 《中 国 证券 报 》、《证 券 时 报》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公告编号 2021-041 号),经审查核实,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时间、方
式和公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九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临时)决定召开,由董事长王鹏先生主持,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上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按照会
议通知所列明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鹏先生主持。
根据会议通知所载,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
日上午 9:15 至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
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与披
露,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已在上述时间内完成了网络
投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
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及身份证和参加会议的个人股东账
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审查,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
权代理人 4 人,代表股数 223619835 股,占公司总股份 880084656 股的 25.4089%。另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统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8 人,代表股数 5452635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0.6196%,合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32 人,代表股数 22907247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26.0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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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股东均为截止 2021 年 12 月 9 日下午 3: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除董事会已经公告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表决了公司董事会提出
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提案》、《关
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提案》为特别决议事
项,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选举产生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监事会》的提案、《第十届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办
法》的提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
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披露。《选举产生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监事会》提案中的董
事、监事候选人需逐项表决,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
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供公司随股东大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非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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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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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周丽华 见证律师: 李静
郭传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