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
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
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杭州钢铁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杭钢集团”)发行股份购买杭钢集团所持有的浙江富春紫光环保
股份有限公司 62.95%的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或“评估对象”),并募集配
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审阅公司本次评估的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并经审慎分析,对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
源评估”或“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
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天源评估系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资
产评估机构,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规,天源评估及其
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
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天源评估作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具备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对标的资产的评估中,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评估报告中所设定的评估
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
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为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作价参考依据。本次资产评估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
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
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
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客观、公允。评估方法选用恰当,
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和胜任能
力,评估方法选取理由充分,具体工作中按资产评估准则等法规要求执行了现场
核查,取得了相应的证据资料,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
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
法,选用的参照数据及资料可靠,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
对象的实际状况,标的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
已报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以经核准确认的评估结果
为依据确定交易价格,标的资产评估定价公允、合理,交易安排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
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独立董事:杨莹、沈东升、周胜军、金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