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菲达环保”或“公
司”)拟向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钢集团”)发行股份购买杭钢集
团所持有的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62.95%的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作
出审慎判断,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的情形;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
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能力,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告;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特此说明。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