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说明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菲达环保”或“公
司”)拟向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钢集团”)发行股份购买杭钢集
团所持有的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62.95%的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67%)无偿划转给杭钢集团持有,并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
手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由巨化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杭钢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与上市公司 2018 年度相关指标计算分析
如下:
指标或情形 分析结果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 43.41%
例达到 100%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
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 14.67%
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 76.12%
例达到 100%以上
(四)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
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 27.83%
例达到 100%以上
上市公司主要从事环保类业务,
原有经营范围已包括污水处理,
(五)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 且 2019 年和 2020 年有污水处理
款第(一)至第(四)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 收入,标的资产的主营业务为环
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保类业务的污水处理及相关运
营服务,本次交易未导致上市公
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
不适用
的其他情形
由上表可以看出,本次交易的相关指标均未达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规定的可能构成重组上市的情形,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特此说明。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