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孚时尚: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1-12-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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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42            证券简称:华孚时尚               公告编号:2021-65
                 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时间: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市花路 5 号长富金茂大厦 59 楼
会议室。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6 名,所代表股份 694,161,272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8.7009%;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 13 名,所代表股份 13,856,7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 0.7725%。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9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
为 708,017,9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1,793,654,390 股的 39.4735%。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张正先生主持会议;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鉴证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鉴证。本次会议
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新增及修改提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07,994,6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7%;
反对 2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审议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306,9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 707,994,6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7%;
反对 2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审议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306,9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707,700,708 股。
  同意股份数:707,700,706 股。
  同意股份数:707,700,704 股。
  同意股份数:707,700,705 股。
  同意股份数:707,700,705 股。
同意股份数:707,700,704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5,012,946 股。
同意股份数:15,012,944 股。
同意股份数:15,012,942 股。
同意股份数:15,012,943 股。
同意股份数:15,012,943 股。
同意股份数:15,012,942 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707,700,702 股。
同意股份数:707,700,702 股。
同意股份数:707,700,702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5,012,940 股。
同意股份数:15,012,940 股。
  同意股份数:15,012,940 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707,654,300 股。
  同意股份数:707,700,70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4,966,538 股。
  同意股份数:15,012,938 股。
  本次会议审议提案 1、提案 2 为特别决议提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提案 3、提案 4、提案 5 采用累积投票
的方式进行投票,董事候选人孙伟挺,陈玲芬、陈翰、孔祥云、高卫东、黄亚英、程
桂松、王国友、张正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监事候选人盛永月、宣刚江当选
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周子越律师、曾卓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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