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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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字火腿”)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11 月 30 日,公司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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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登《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
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
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 14:00 在在浙江省金华市工业
园区金帆街 1000 号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16 日 9:15-9:25,
为 2021 年 12 月 16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16,516,203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3533%,其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 名,均
为截至 2021 年 12 月 13 日下午 3:00 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11,356,515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31.8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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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显示,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35 人,代表股份 5,159,6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27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8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5,229,4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345%。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公司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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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结果合并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
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任奇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14,440,3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4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153,6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3044%。
本议案获通过。
(2)选举吴月肖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12,785,0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2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98,3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511%。
本议案获通过。
(3)选举周国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12,680,0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78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393,3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433%。
本议案获通过。
(4)选举马斌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12,680,0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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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8.78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393,3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433%。
本议案获通过。
(1)选举马思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14,038,7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1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752,0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248%。
本议案获通过。
(2)选举马伯钱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12,715,0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79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28,3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126%。
本议案获通过。
(3)选举刘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12,745,0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0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58,3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862%。
本议案获通过。
(1)选举韩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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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313,970,3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9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83,6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3168%。
本议案获通过。
(2)选举任晓晖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312,173,1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2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86,4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502%。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13,919,6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797%;反对 2,594,3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32,9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482%;反对 2,594,336 股,占出席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49.6098% ; 弃 权 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1%。
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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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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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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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金海燕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吕亚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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