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机汽车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
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
联合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小组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
构,专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提名委员会会议组织,以及为提名委员
会准备董事、总经理人选相关资料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评价董事会下属各委员会的结构,并推荐董事担任相关委
员会委员,提交董事会批准;
(五)建立董事的储备计划并随时补充更新;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决定委托猎头公司协
助寻找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上述中介机构聘用期限及
费用由委员会决定,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
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董事、总经理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总经理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应搜集、了解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书面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总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对
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前至少一个月,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总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主任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由提
名委员会工作小组于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
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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