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持审慎负责的态度,在
审阅相关文件后,就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和能力可以胜任公司相关岗位的要求;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任职资格。
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被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吴晓明 任明川 张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