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临时)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在认真询问、积极调
查与沟通的基础上,现就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 100%股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本次出售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市欧朋达科技有限公司事项具备可操
作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权转让金额参考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值,并经交易各
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转让全资子公司东莞市欧朋达科技有限公司 100%
股权的事项。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周玉华、宁清华、王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