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审阅有关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拟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
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规范
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
(国资发产权〔2013〕202 号)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
把握商业机会,控制投资风险,符合江苏新能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董事会在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了法定程序。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承诺变更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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