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了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于会前认真审阅了会
议拟定的《关于公司所属单位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
案》,现就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该项议案的主要内容
公司所属公司所属汉川公司、汉川一发、荆门公司、青
山公司和荆州公司拟将 2021 年 12 月之前 6 亿元应收账款
(电
费)通过无追索权保理业务转让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宣武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北京宣武支行),期限为 6
个月至 12 个月。建行北京宣武支行受让应收账款后,将于
款,并收取不超过 3.2%(年利率,按最终占用天数支付)的
保理预付款利息。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及该项议案涉及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上述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三、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我们认为:公司所属单位通过向建行北京宣武支行提前
转让应收账款(电费),有利于加快电费资金的回笼,压降
应收账款余额,提高公司流动资产周转率,也有利于降低带
息负债规模,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改善财务状况。建设银
行为公司战略合作银行,其所属建行北京宣武支行具备良好
资质,本次交易涉及保理预付款利息经双方协商确定,综合
资金成本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在同期同
类型业务中处于较低水平,充分体现了公平、自愿、等价、
有偿的交易原则。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对公司经营成
果及当期财务状况不存在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结论性意见
同意《关于公司所属单位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
案》。
独立董事:周彪、汤湘希、王宗军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周 彪
汤湘希
王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