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源电力: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证券之星 2021-12-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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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对
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董事
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
织筹备、公司治理、股权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保管和股
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为证券融资法律部,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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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五条   本规则的有关条款同样适用于证券事务代表及公
司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工作人员。
               第二章   选任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
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的;
     (四)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会秘书;
     (五)公司现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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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在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七)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
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
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
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深交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
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深交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被推荐人,公司董事会不
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
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
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
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
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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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
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
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说明
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
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
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投资
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
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
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
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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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交所备
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履职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
现泄露时,及时公告;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
披露、澄清或回复相关监管机构的所有问询;
  (七)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
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
制建设,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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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组织筹备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
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
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
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公司股权管理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
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
组事务。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
规、《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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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督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交
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
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
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证券法》《股
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公司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
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其职责范围内
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列席党委会,参加总
经理办公会,可参加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专题会议,会议主办部
门应于会前将相关议题呈董事会秘书会签审核。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
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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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
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
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
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
并取得其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章   培训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及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
参加深交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每两年至少参加
一次由深交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惩戒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如违反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深交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
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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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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