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
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
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
息披露规则》(2021 年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
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
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
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
企业偿债能力或者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债务
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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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的网站和媒体上、
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市场公开披露;在债务融资工
具存续期内,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
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市场持续披露。作为上市公司,本制
度所涉及信息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同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条 公司、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
露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
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
立、实施,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监事会负责监
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
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文件;
(二)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或称半年度报告)
和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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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临时报告:即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及时向
市场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四)交易商协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应按照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通过交易商协会
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除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外,发行
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说明书;
(二)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如有);
(三)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
表;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首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至少于发行日前3个工作日
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2个工作日公布
发行文件;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应至少于发行日前1个工作
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
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
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九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
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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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十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
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
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1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
兑付的公告。
第十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管理
机构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
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
行披露。
第十四条 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
增进机构履行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
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十五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
续披露信息:
(一)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四个月内披露上一年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
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两个月内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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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半年度报告;
(三)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
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
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供合并财
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企业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
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
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
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
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
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企业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
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企业1/3以上董事、2/3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
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
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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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
重大变化;
(七)企业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
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八)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
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企业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
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企业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企业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企业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企业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
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企业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企业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
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
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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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
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企业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
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企业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企业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企业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
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
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第十六条列举的重大事项是公司重大事
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
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均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披
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履行本制度规定的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在证
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
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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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
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第十九条 本制度在第十六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条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
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发
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
响。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公司发
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
的信息)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
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
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计划
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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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
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
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
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
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涉
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企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
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
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
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
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
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
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
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5
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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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计划到期目前5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披
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应当于前述规定的定期报告
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
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信息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
担任。如后期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2个工
作日内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
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公司证券融资法律部为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公司财务部
负责与主承销商和交易商协会的联系、与中介机构和交易商协会
的沟通协调、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和交易商协会要求的文件。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联系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63
号国家能源大厦,电话为027-88717132,传真为027-88717134,
电子邮箱为zhoufeng@cyd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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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公司其他人员,未经董
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
所属单位负有按照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的信息披露要求提供信
息的义务,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
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三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
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信
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未
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
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监事、监事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
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监事会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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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
体的披露事务;
(三)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四)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
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五)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
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六)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
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
息;
(二)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答复董事会对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事项的询问;
(三)在研究或决定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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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同时知
会证券融资法律部。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承担如下职责:
(一)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准备交易商协会要
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的有
关规则和要求;
(二)负责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三)拟订并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接待来
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
查文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
平;
(四)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在内
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按法
定程序报告交易商协会并公告;
(五)对现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及时向主承
销商咨询;
(六)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重大信
息汇报工作的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本单位严格执行本制
度,确保本部门或本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通报给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所属单
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规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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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相关信息,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信息披露流程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流程按照《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根据定期报
告报送要求,对定期报告编制工作进行部署,编制公司定期报告
草案;
(二)证券融资法律部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各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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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
签发审核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监事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送审与披露事宜,董
事会应当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依照交易商协会的审核意见,
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核通过的定期报告进行合理的修
订;
(六)财务部依照交易商协会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报备定
期报告及其相关文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民应积极关注定
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
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
前,证券融资法律部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三十九条 临时报告文件由公司证券融资法律部组织起
草,分别经证券融资法律部负责人审核、相关部门会签、董事会
秘书和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披露,必要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予
以披露。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融资法律部接到证券监管部
门的问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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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联系、核实,组织证券融资法律部起草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
定;董事长审定后,证券融资法律部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
报告。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存档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证券融资法律部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
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
文件、会议记录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
件、资料等,由公司证券融资法律部负责保存。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公司证券融资法
律部保存。
第四十四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
书批准,证券融资法律部负责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相关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所属单位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董事
长批准后,证券融资法律部负责提供。
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
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
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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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
的有效实施。
第四十七条 公司相关的财务信息披露之前,应当执行财务
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和相关监督机制,确保财务信息和会计
数据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和会计数据的泄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章 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
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
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一条 证券融资法律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
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
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接待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
等的工作流程,明确接待工作的批准、报告、承诺书的签署和保
管、陪同人员的职责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的紧急处理措施
等。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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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进行沟通,沟通应遵守公平信
息披露原则,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及时监测外部媒体对公司相关的报道,
在发现重大事件于正式披露前被泄露或出现传阅、或媒体中出现
的消息可能对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时,应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并负责及时向各方面
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以书面形式问询,并根据具体情况协同有
关部门进行公开书面澄清或正式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品牌宣传管理机构及人员应积极了解公
司的经营情况及外界对公司的报道情况,在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
定、信息披露制度和新闻制度的原则下,应对媒体和公众的有关
询问。
第五十六条 公司在外部媒体上登载宣传文稿以及公司相
关部门和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有涉及公司重大决策、财务数
据以及其他属于信息披露范畴的内容,应由证券融资法律部审查
同意报董事会秘书批准。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
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
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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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
者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企业利益的,公司可以
向交易商协会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十条 公司必要时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要
求其对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
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二人披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寄送给董事、监事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会议文件、公告草稿等,在未对外公告前,董事、监事
均须予以严格保密。
第六十二条 公司依法向有关政府主管机构报送材料涉及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数据指标或向银行等机构提供财务数
据涉及内幕信息的,应由证券融资法律部审查同意并报董事会秘
书批准。公司应告知对方应履行的信息保密义务,必要时可签订
保密协议。
第六十三条 公司存在其他对外报送信息的,应告知对方保
密义务,并及时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
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
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七章 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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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子公司信息披
露的负责人,督促本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
确保本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
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联络工作。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子公司按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
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
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章 责任与处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公司董事会应当
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
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而
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
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
分。
第六十九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
的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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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
年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等规定
执行。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信息披露有新的相关要
求,本制度作相应修订。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
于 2012 年 12 月 25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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