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维思德证字(2021)第 12-16 号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汉街总部国际 C 座 23 楼
电话:027-87710816 传真:027-87128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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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致: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京山轻工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罗勇、邱丽媛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湖北
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系
基于下述核查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假定而出具,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任何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下列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议案已经公司 2021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的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的公告;
出席现场会议的到会登记记录以及持股凭证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十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上 海 证 券 报》《证 券 日 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湖北京山
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对于会议的时间、地点、
召开方式、参加人员、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以及参加网
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进行了明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汉经济开发区武汉京山轻机公司四楼会议室由董事长李健先生主持
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16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
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16 日 09:15 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为股权登记日 2021 年 12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股东可以以
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股东。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其他相关文
件进行了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0,914,672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4.2287%。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为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150,820,272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94,4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四)中小股东参会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会的中小股东共计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94,4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 %。
除上述股东以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
事及本所律师。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无
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
列议案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未列
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会议通知》所列议案审议
后,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
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
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包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的网络投票)的网络投票数据。
经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全部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代表股份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50,914,672 150,913,472 99.9992 1200 0.0008 0 0
与会中小股东 94,400 93,200 98.7288 1200 1.2712 0 0
表决结果:所得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关于提名补选周家敏先生为公司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
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代表股份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50,914,672 150,913,472 99.9992 1200 0.0008 0 0
与会中小股东 94,400 93,200 98.7288 1200 1.2712 0 0
表决结果:所得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
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魏以军
经办律师:罗 勇
经办律师:邱丽媛